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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爱亲母婴生活绿都紫荆华庭晴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04知民初189号
案件名称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爱亲母婴生活绿都紫荆华庭晴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爱亲母婴生活绿都紫荆华庭晴园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89号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院1号楼17层17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亚亚,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权,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爱亲母婴生活绿都紫荆华庭晴园店,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办事处绿都紫荆华庭晴园12-116号商铺。

经营者:李海洋,男,199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艳闯,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爱亲母婴生活绿都紫荆华庭晴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亚亚,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爱亲母婴生活绿都紫荆华庭晴园店的经营者李海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爱亲”、“aiqin爱亲”、“AQIN爱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店内装饰、购物小票、企业名称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与“爱亲”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标识;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上述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暂计10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0年5月26日,主要经营母婴生活馆等。

原告注册有第8821145号、第13331481号等“爱亲”系列注册商标,经过原告多年宣传使用,“爱亲”系列商标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作为原告的加盟商,在加盟到期后,明知“爱亲”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应当对上述商标予以避让,但其在经营过程中仍多处使用包含“爱亲”注册商标的标识,极易误导公众,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爱亲母婴生活绿都紫荆华庭晴园店辩称:1.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且因经营困难自2020年11月停止营业,停业之前已更换门头并清除店内装饰、购物小票,早已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涉案商标并非如原告所述那样具备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经营的店铺对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有限的,即便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行为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失;

3.被告未从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中获利;

4.原告在与被告解除合同时未尽到善意提醒义务,主观上存在索赔获利的恶意,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1年12月7日,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8821145号“爱亲”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文秘、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6日。

2015年1月28日,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3331481号“aiqin爱亲”商标,核定使用项目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商业企业迁移、电视商业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截止),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7日止。

2016年8月14日,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032110号“爱亲”商标,核定使用项目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广告代理、广告策划、替他人采购、市场营销、职业介绍所、复印机出租、绘制账单、账目报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3日。

2017年5月27日,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受让第8821145号、第13331481号、第15032110号商标。

2018年2月11日,上述商标注册人经核准变更为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日,北京华恩投资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华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5日,北京华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8日,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019年4月18日,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爱亲母婴生活绿都紫荆华庭晴园店的经营者李海洋获得“爱亲贝贝”品牌的特许经营权,李海洋支付加盟费59880元、品牌权益金39920元、履约保证金10000元等,许可期限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2年4月17日止。

2020年4月14日,李海洋(乙方)与原告(甲方)签订一份《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解除2019年4月18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甲方退还乙方合同解除费用16041.86元,乙方保证并同意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号及其标识,变更营业执照,并在7日内自行拆除、清除门头牌匾、货柜、收银等门店内所有涉及原告商标、标识的物品。

3.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的(2020)豫郑黄证内民字第33281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9月3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刘某与工作人员姚树雪跟随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金波来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贺江路绿都紫荆华庭晴园西门北侧20米左右路东门头显示为“aiqin爱亲母婴生活馆”的店铺,公证人员使用随身携带的拍照设备对该店门头及周边现状进行拍照,赵金波在该店购买了一包“明治拿拿裤”,微信支付19元(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打印件见附件),现场取得票据一张,随后赵金波将购买所得物品及现场取得的票据交由该处公证人员保管。

上述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涉案店铺门头有“aiqin爱亲”字样,该店张贴的海报及商品价签上有“爱亲”字样,出具的购物小票显示为“爱亲母婴生活馆紫华晴园店”。

诉讼中被告提交涉案店铺门头照片,辩称涉案店铺已停止经营、更换门头,截止目前已不存在侵权行为。

原告认可涉案店铺的门头已于2020年10月11日更换,但对被告已停止侵权的意见不予认可。

4.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爱亲母婴生活绿都紫荆华庭晴园店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2019年6月5日,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服装、鞋帽、玩具、日用品等。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8821145号、第13331481号、第15032110号商标的注册人,且上述商标仍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被告提供的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对象上基本一致,被告曾系爱亲品牌特许加盟店,其在特许经营关系解除后,继续在店面门头使用“aiqin爱亲”字样,并在店内使用带有“爱亲”字样的海报、商品价签及购物小票,易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问题。

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涉案商标的驰名度、双方曾存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规模、《合同解除协议书》载明的内容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13000元(含合理费用)。

原告主张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爱亲母婴生活绿都紫荆华庭晴园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爱亲母婴生活绿都紫荆华庭晴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3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爱亲母婴生活绿都紫荆华庭晴园店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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