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金旺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州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保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彦梅,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翠莲,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金旺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知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金旺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金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金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金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