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29-631号原告:陈华,男,汉族,地址:湖南省茶陵县。
原告:张远明,男,汉族,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林辉,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富康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龙翠凤。
被告:林华杰,男,汉族,系个体户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超群五金家具厂的经营者,经营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受理原告陈华、原告张远明诉被告佛山市富康多家具有限公司、被告林华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中,原告陈华、原告张远明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华、原告张远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原告张远明撤回起诉。
本三案受理费均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均由原告陈华、原告张远明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