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44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作勇,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小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小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小玲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小玲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娟闻代理审判员 张少波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柳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