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三初字第14号原告孟顺利,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甘肃省天水市财政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成少平,系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孟兆琪,系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谢翮,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顺利诉被告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顺利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孟顺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顺利撤回起诉。
原告孟顺利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孟顺利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