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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泉法、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余姚城东路分店与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余姚城东路分店、法克曼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甬知初字第691号
案件名称苏泉法、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余姚城东路分店与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余姚城东路分店、法克曼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泉法,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余姚城东路分店,法克曼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克曼塑胶五金(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691号原告:苏泉法。

委托代理人:隆忠和。

被告: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余姚城东路分店。

法定代表人:李骁。

被告:法克曼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德斐。

被告:法克曼塑胶五金(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德斐。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泉法与被告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余姚城东路分店、法克曼家庭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克曼塑胶五金(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泉法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泉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泉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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