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知民初字第61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永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高新区中杰文具店,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广电东路马杭小学西50米。
经营者顾涛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高新区中杰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进高新区中杰文具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撤回对被告武进高新区中杰文具店的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进高新区中杰文具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