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知民初字第25号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韶山。
法定代表人毛桃芝。
委托代理人胡剑霞,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俊友,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系茂名市城区毛家饭店的经营者,茂名市城区毛家饭店的经营地址为:茂名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俊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以与被告杨俊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即1550元,由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湖南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100元,多收取的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