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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水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140号
案件名称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水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中山市水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东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水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富华道63号水牛城商业广场第783卡商铺,。

法定代表人:简立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晓帆,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剑云,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水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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