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林杰,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德芳,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润泰市场润坤劳保用品经营部。
经营者王利坤。
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润泰市场润坤劳保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润泰市场润坤劳保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衣硕朋代理审判员 刘方辉代理审判员 钱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马晨悦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