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三初字第00020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76687—3,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宝鸡市华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华通商厦,组织机构代码99451600-2,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乔雪峰,总经理。
被告宝鸡市华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132241-7,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赵裴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婷,委托单位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华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华通商厦、宝鸡市华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