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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纪熙奇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三民初字第130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纪熙奇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纪熙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源,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熙奇,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纪熙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纪熙奇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代理审判员  吴志华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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