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可作为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刘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永安,广州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东,广州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仅作写字楼功能)。
法定代表人:陈泽云。
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黄洁,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谭伟兴。
委托代理人:梁永平,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虹雨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州百万葵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