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知)初字第11043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中大瑞祥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艳杰,总经理。
被告北京书阁长兴文化用品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大街1号中大瑞祥百货市场内B057号。
经营者刘立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大瑞祥百货市场有限公司、北京书阁长兴文化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大瑞祥百货市场有限公司、北京书阁长兴文化用品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