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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邵东县两市镇祥发燃具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36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邵东县两市镇祥发燃具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两市镇祥发燃具电器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36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炼,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邵东县两市镇祥发燃具电器商行。

经营者彭义志,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住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荷田社区居委会金鸡路25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两市镇祥发燃具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审 判 员  李玉芳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巾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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