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11号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西蒙路1号。
法定代表人哈维尔·多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品尚照明商行,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2区*栋*号*楼。
经营者唐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品尚照明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在向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品尚照明商行送达之前,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