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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友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友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海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嘉知初字第143号
案件名称嘉兴市友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友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海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嘉兴市友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友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海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143号原告:嘉兴市友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昭君弄*号恒隆广场*幢****室。

法定代表人:徐永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丽玲、万小琴,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友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石竹路*号广发金融大厦**楼***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东莞市海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石竹路*号广发金融大厦**楼**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友贷金融信息服务有���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友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海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东莞市友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海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东莞市友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海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址均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石竹路,均在东莞市使用涉案商标,且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故本案应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嘉兴市友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两被告在yodbank.com网站上和youdai365.com网站上均突出使用“友贷网”、“youdai365.com”、“友贷”等标识,两被告还在“友贷网”手机网站和“友贷网”手机APP上突出使用前述标识,在案涉互联网网站及手机网站、手机APP平台上进行电子商务,故本案属涉及信息网络侵害商标权的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故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请求驳回东莞市友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海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但对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原告嘉兴市友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提本案为网络环境下侵权纠纷案件,涉及网络侵权,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来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并非信息网络侵权纠纷,如前所述,侵权结果发生地已被排除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连结点之外,故嘉兴市友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原告住所地,并要求以此确定本案管辖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按照上述法律条文确定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管辖权基本原则,本案被告住所地和经营场所均在广东省,原告对被告提起的侵害商标权之诉应由东莞市的人民法院管辖。

东莞市友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海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据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广东省第一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莞市友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海泰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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