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56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岷江西路150号。
机构代码:70906103-8。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伟、韩小川,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正宏,男,汉族,1976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正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