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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德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白中刑执字第1633号
案件名称罪犯刘德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德龙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刑执字第1633号罪犯刘德龙,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人,现在吉林省白城市监狱服刑。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德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市监狱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刘德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扬一次,奖励一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德龙减去余刑(刑期至:本裁定送达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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