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洪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炎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飞联视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志远庄村志殖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孙哲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飞联视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飞联视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飞联视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飞联视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霍克展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