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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林 雨减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佳刑执字第597号
案件名称597林 雨减刑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雨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刑执字第597号罪犯林雨,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籍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以(2013)朝刑初字第22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林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5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对罪犯林雨原犯罪的审判,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林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劳动肯干,完成生产任务,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基本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雨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2日至2015年7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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