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皇佳烟酒有限公司朝晖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跃龙南路90号。
负责人高云峰。
被告南通皇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钟秀中路98号五洲城市广场1094号。
法定代表人高云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皇佳烟酒有限公司朝晖分公司、南通皇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南通市皇佳烟酒有限公司朝晖分公司、南通皇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