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88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
授权代表人本杰明·欧·奥道夫。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志刚。
被告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浙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成智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与被告众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微软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微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400元,保全费用人民币30元,合计人民币23430元,由原告微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