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377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圣蒂酒庄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李世松,总经理。
被告烟台海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李世松,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宋旭,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隋旭娇,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长清店,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李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日新,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荣城市。
委托代理人杜祥国,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圣蒂酒庄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海洋酒业有限公司、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长清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