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191号原告:贾莹,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光复路林鑫百货经销处,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光复路国贸批发*楼***号。
经营者:刘亮。
贾莹与光复路林鑫百货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贾莹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贾莹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莹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为291.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