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炬雷、郑山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源街加盟店。
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