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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新桥盛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澄知民初字第00161号
案件名称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新桥盛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新桥盛辉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知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新桥盛辉百货店(经营者屈统金),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陶新路39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新桥盛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新桥盛辉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原告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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