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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东三法知刑初字第126号
案件名称胡某、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某,张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知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1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雄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张某、胡某从2013年5月份开始,在XX承租商铺,用于存放假冒“Mizuno”牌高尔夫球杆套装配件。

两被告人明知“Mizuno”品牌是注册商标,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密谋由张某提供高尔夫套装配件,胡将高尔夫套装配件加工为高尔夫球杆成品后,再配置成套并销售,所得利润由二人平分。

胡某将高尔夫球杆套装配件运至东莞市塘厦镇龙背岭一工厂加工后,购置高尔夫球袋等物包装成套,再运回仓库存放。

期间,胡某以每套1000-1700元的价格,销售了30多套高尔夫球杆。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3月4日,在XX商铺门口,当场抓获胡某,在商���内查获:1)“Callaway”牌说明书400本、2)“Callaway”牌高尔夫球头37个、3)“Callaway”牌高尔夫成品杆(成品)2支、4)“Odyssey”牌高尔夫球头24个、5)“Cobra”牌球头900个、6)“Mizuno”牌高尔夫球头2547个、7)“Mizuno”牌高尔夫球头套2961个、8)“Mizuno”牌高尔夫扳手498个、9)“Mizuno”牌高尔夫商标贴2634个、10)“Mizuno”牌高尔夫球杆(成品)1061根、11)“Mizuno”牌高尔夫球头套400个、12)“Mizuno”牌高尔夫球袋18个等物(上述所谓“Mizuno”牌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对应的正品价值共为人民币957234元)。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4月2日将本案移交至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公安局经侦查,于2014年10月9日将胡某抓获;

张某于2014年10月12日主动向东莞市公安局投案。

经公安机关统计,现场扣缴的1061根高尔夫球杆成品,能够组装成78套高尔夫球杆:“Mizuno”牌ZEPHYRZm-01系列(包括1、3、3U、5、6、7、8、9、P、S、903推杆11种球杆)共37套;

“Mizuno”牌ZEPHYRZl-02系列(包括1、4W、5U、7、8、9、P、S、904推杆9种球杆)共23套;

“Mizuno”牌efil系列(包括1、4、6、7、8、9、S、Ut、推杆10种球杆)共16套;

“Mizuno”牌T-ZOIDRv-02系列(包括1、3、5、6、7、8、9、Ut、P、56、101推杆11种球杆)共2套。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等物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时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胡某、张某的供述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某、张某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共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胡某、张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胡某提出,其没有实际销售30多套高尔夫球杆;

被告人张某提出因不懂法而触犯法律,请求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胡某从2013年5月份开始,在XX承租商铺,用于存放假冒“Mizuno”牌高尔夫球杆套装配件。

两被告人明知“Mizuno”品牌是注册商标,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密谋由张某提供高尔夫套装配件,胡将高尔夫套装配件加工为高尔夫球杆成品后,再配置成套并销售,所得利润由二人平分。

胡某将高尔夫球杆套装配件运至XX一工厂加工后,购置高尔夫球袋等物包装成套,再运回仓库存放,并以每套1000-1700元的价格销售高尔夫球杆。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3月4日,在XX商铺门口,当场将胡某带回调查,并在商铺内查获:1)“Callaway”牌说明书400本、2)“Callaway”牌高尔夫球头37个、3)“Callaway”牌高尔夫成品杆(成品)2支、4)“Odyssey”牌高尔夫球头24个、5)“Cobra”牌球头900个、6)“Mizuno”牌高尔夫球头2547个、7)“Mizuno”牌高尔夫球头套2961个、8)“Mizuno”牌高尔夫扳手498个、9)“Mizuno”牌高尔夫商标贴2634个、10)“Mizuno”牌高尔夫球杆(成品)1061根、11)“Mizuno”牌高尔夫球袋18个等物(上述标有“Mizuno”牌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4月2日将本案移交至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公安局经侦查,胡某于2014年10月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处理;

张某于2014年10月12日主动向东莞市公安局投案。

经公安机关统计,现场扣缴的1061根高尔夫球杆成品,能够组装成78套高尔夫球杆:“Mizuno”牌ZEPHYRZm-01系列(包括1、3、3U、5、6、7、8、9、P、S、903推杆11种球杆)共37套;

“Mizuno”牌ZEPHYRZl-02系列(包括1、4W、5U、7、8、9、P、S、904推杆9种球杆)共23套;

“Mizuno”牌efil系列(包括1、4、6、7、8、9、S、Ut、推杆10种球杆)共16套;

“Mizuno”牌T-ZOIDRv-02系列(包括1、3、5、6、7、8、9、Ut、P、56、101推杆11种球杆)共2套。

上述事实,有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清单,关于对张某、胡某无照经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涉案财物处理的建议函,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胡某、张某无照经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调查报告,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胡某于2014年3月4日签收的送达回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卡,胡某签名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冻���财物收据,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收据,东莞市塘厦雅利印刷厂收据,送货单,快递单,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普林斯-企鸿加工厂转让合同两张(复印件),飞宇运动器材加工店出具的证明,授权书(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东莞市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说明,说明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让合同(复印件),鉴定书,涉案物品清单及价格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胡娟萍工作证,商标注册证,许可证明,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Mizuno”牌高尔夫球头2547个,球头套2961个,扳手498个,成品球杆1061根,球袋18个,胡某、张某审讯录像光盘,报案材料,证人余某,时��、温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被告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张某结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每套1000元至1700元)计算非法经营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但对指控被告人胡某、张某销售了30多套“Mizuno”高尔夫球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经查,证人温某、时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虽然均证实被告人胡某销售了30多套“Mizuno”牌高尔夫球杆,但该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均是从被告人胡某处听说的,是传来证据,而被告人胡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否认销售30多套“Mizuno”牌高尔夫球杆的事实,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胡某、张某销售了30多套“Mizuno”高尔夫球杆。

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被告人胡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即到案接受处理,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均能自认其罪,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胡某所提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视被告人胡某、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张某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的MIZUNO牌高尔夫球头、高尔夫球套、高尔夫商标贴、高尔夫球杆成品,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予以销毁。

四、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清溪分局的cobra牌高尔夫球头、callaway说明书、callaway牌高尔夫球头、丰田汽车一部,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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