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24号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颜廷婷,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梁山正阳挂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吴桂花,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梁山正阳挂车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