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金五环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东五路南首西侧。
法定代表人:夏光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荣海,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澳丽森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天台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国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邵守刚,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常瑞,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潍坊市金五环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澳丽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知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潍坊市金五环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陕西澳丽森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潍坊市金五环建材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潍坊市金五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潍坊市金五环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