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美国德克萨斯州普莱诺市花岗岩公园路58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CharlesC.Grindstaff,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马远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飞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柳洲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金福,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以需要调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