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489号原告:黄振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美美,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百伟。
被告:林福生,男,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方先抄,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振华诉被告林福生、方先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振华以其已与被告林福生、方先抄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黄振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1306元,由原告黄振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