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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蚌知民终字第00005号
案件名称撤诉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蚌埠舜天商贸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知民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舜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山郦都第一号楼1层10号,组织机构代码06361163-4。

法定代表人:朱秀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科雷,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60055003-0。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蚌埠舜天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蚌埠舜天商贸有限公司以与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另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蚌埠舜天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蚌埠舜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上诉人蚌埠舜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刁小健审判员  王 琪审判员  王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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