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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高坪刑初字第161号
案件名称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书
法院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5日至2013年2月,被告人刘某以“无限媚力8”的网名在网上销售假冒的“卡西欧”、“天梭”、“西铁城”等注册商标的手表,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并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上述指控,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以其丈夫母亲向会清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站注册账号为:liulan65584038@qq.com,网名为:无限媚力8的网店,并从郑光明等处购进假冒的“卡西欧”、“天梭”、“西铁城”等名牌手表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某、古某某、陈某某、曾某、劳某某、魏某某、和某、黄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清单,鉴定书,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向会清支付宝购买、销售交易记录,(2104)穗越法知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盛人民陪审员 何 勇人民陪审员 屈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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