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361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雍。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鸿炜日用品经营部。
被告:黄秋荣。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鸿炜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黄秋荣为本案的被告,本院经审查于同年8月3日依法追加黄秋荣为本案共同被告。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15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