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64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注册号:310000400490231。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
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乐卫浴(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来长岗工农新村2号厂内1幢E座,注册号:440600400006791。
法定代表人黎定国。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乐卫浴(佛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乐卫浴(佛山)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乐卫浴(佛山)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该款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全额预交,对多预交部分,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