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知民初字第131-1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
委托代理人:贾建明,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华仁百货商店,住所地中山市。
经营者:黄镇周。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华仁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华仁百货商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提出对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华仁百货商店的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华仁百货商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