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75号原告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华钢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瞿世鲲。
委托代理人蔡栋、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品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工业园环城西路692号。
法定代表人卢兰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明星、薛卫东,江苏周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品王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