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知民初61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华工程机械配件部,经营场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西路。
经营者:曹振华,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西路,居民身份证号码×××。
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向华工程机械配件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