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知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海虞镇如海超市福山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福山新建南路。
投资人谢纯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海虞镇如海超市福山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