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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良飞、潜山县吉祥米厂与潜山县吉祥米厂、慈溪市逍林镇永福粮油食品店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甬知初字第696号
案件名称何良飞、潜山县吉祥米厂与潜山县吉祥米厂、慈溪市逍林镇永福粮油食品店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良飞,潜山县吉祥米厂,慈溪市逍林镇永福粮油食品店,慈溪市附海欣兰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696号原告:何良飞。

委托代理人:沈建飞。

被告:潜山县吉祥米厂。

负责人:徐华银。

被告:慈溪市逍林镇永福粮油食品店。

经营者:陈纪良。

委托代理人:陈杰。

被告:慈溪市附海欣兰食品店。

经营者:蒋建裕。

委托代理人:沈烨彬。

委托代理人:孙泽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良飞与被告潜山县吉祥米厂、慈溪市逍林镇永福粮油食品店、慈溪市附海欣兰食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良飞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良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良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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