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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NTechnologies与宁波欧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甬仑知初字第52号
案件名称Alt-NTechnologies与宁波欧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Alt-NTechnologies,宁波欧信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知初字第52号原告:Alt-NTechnologies。

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4550StateHighway360。

Suite100。

Grapevine。

USA(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严飞。

委托代理人:叶文婧。

被告:宁波欧信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横河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史海明。

委托代理人:陈勇。

委托代理人:王晓慈。

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欧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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