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知初字第52号原告:Alt-NTechnologies。
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4550StateHighway360。
Suite100。
Grapevine。
USA(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严飞。
委托代理人:叶文婧。
被告:宁波欧信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横河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史海明。
委托代理人:陈勇。
委托代理人:王晓慈。
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欧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