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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钦莫燕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510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钦莫燕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钦莫燕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510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钦莫燕百货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桑德钦。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钦莫燕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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