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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终295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海临五金店;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海临五金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孙远生,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海临五金店(以下简称海临五金店)因与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TCL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上诉人海临五金店表示同意被上诉人TCL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TCL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海临五金店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00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凌宗亮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法官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怡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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