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知民初59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鼎汽配门市部,经营场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刘小齐,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东小店乡店西村二组1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苏鼎汽配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回对苏鼎汽配门市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