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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苏鼎汽配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藏01知民初59号
案件名称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苏鼎汽配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苏鼎汽配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知民初59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鼎汽配门市部,经营场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刘小齐,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东小店乡店西村二组1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苏鼎汽配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回对苏鼎汽配门市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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