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18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普通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段毓伟,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逯义伟,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朐某某塑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某某塑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