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知)初字第8104号原告张文忠,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16号。
委托代理人田思君,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雪强,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鹅房村郝庄子巷16号。
第三人林新铭,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街办马店路1号。
原告张文忠与被告耿雪强、第三人林新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忠于2015年8月3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忠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文忠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