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85号原告莆田市涵江区素手浣花农特产品商行,住所地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副食品(茶叶)商贸城D111号。
经营者黄健伦,男,1982年10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闫晓林,男,汉族,1985年11月11日生,该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钟鸿沛,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尚果休闲食品销售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农副产品物流中心A区A648-2商铺。
经营者雷建,男,汉族,1972年2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雷远军,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涵江区素手浣花农特产品商行诉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尚果休闲食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市涵江区素手浣花农特产品商行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涵江区素手浣花农特产品商行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涵江区素手浣花农特产品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莆田市涵江区素手浣花农特产品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