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77号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翔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伟新。
被告永康市晋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荣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昌伟、鲍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晋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545元,由原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