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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传输线研究所与上海和旭微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138号
案件名称上海传输线研究所与上海和旭微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传输线研究所,上海和旭微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138号原告上海传输线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王颖。

委托代理人刘春彦,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波,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旭微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世昌。

委托代理人李慧勇。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传输线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诉被告上海和旭微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传输线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传输线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传输线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52元,减半为人民币11,676元,由原告上海传输线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负担。

审判长  刘军华审判员  胡 宓审判员  徐燕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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